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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关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 添加时间:2016年04月15日 点击:【

物院党发[2011]28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物院党发[201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涉及资金审批和使用权、物资采购和处置权、人员和事务管理权、教育收费及奖助学金管理和基建项目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核的原则。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领导与群众共同参与原则;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原则;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原则;注重实效原则,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考核的依据包括《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北京物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北京物资学院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暨风险防范责任书》规定内容、校各单位廉政风险防范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单位党政领导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教育,职工群众参与意识强;风险界定准确,针对内部管理权力运行“关节点”、“薄弱点”和问题易发“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好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权力规范运行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第六条单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计划、执行、考核、纠正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能够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自查自纠,纠正存在偏差,自查报告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准确结果运用有效,相关档案齐全。

  第八条单位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九条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计划、执行、考核、纠正等工作,单位的廉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降低。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工作,有效降低廉政风险,没有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工作在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均为纪监审办公室)协同组织部组织实施,与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个人自查。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依据考核标准,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各单位自查。依据考核标准,各单位每年围绕单位职能、工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报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抽查。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及重点部门和岗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和岗位依据反馈结果及时修正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年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考核。

1.群众民主评议。每年组织一次群众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可与年终领导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结合进行。

2. 听取工作汇报。各单位结合年度考核报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情况。

3.查阅档案资料。查阅各单位自查报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梳理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查找的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检查方案、修正措施及工作记录等档案材料。

  4.形成考核成绩。结合各单位自查情况、抽查情况和检查考核情况,与校党委组织部共同实施形成测评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5.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将上报校党委,并以反馈意见的形式反馈给各单位。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将纳入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评选标准中;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保证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各单位依据年终考核结果,修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进入下一个工作循环。

第十七条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完善管理人员廉政档案,将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的个人自查报告等纳入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将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评优、选拔任用体系。

第十九条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对象及有关人员在推进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对落实防范措施不力的单位,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部室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对管理权限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