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现行教育教学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是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的师德修养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热爱祖国,坚持原则。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为人师表。
第四条 热爱学校,投入教育。教师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忠诚高等教育事业,做到敬业、乐业、爱业。教师要忠于职守、乐于奉献,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第二职业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上,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而努力。
第五条 教书育人,以人为本。教师负有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有服从安排,承担班主任工作或学生导师的义务。教师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要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要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条 言传身教,克己奉公。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举止庄重,服饰得体,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教师要自觉端正学术风气,维护学术尊严,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七条 钻研业务,与时俱进。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配合学校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并主动关注教学效果的反馈情况,与学生所在院系及教学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协调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教授、副教授负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责任。教师应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在完成教学任务和学习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教师要不断追求朝气蓬勃的团队精神、卓越顽强的创新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符合《北京物资学院教师职业聘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聘任要求,能履行相应职务职责,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通过岗前培训并经认定合格。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承担教学任务:
(一)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
(二)不能按学校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三)任职期间出现应由本人负责的教学事故;
(四)对教学工作不负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五)对已开课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
第十条 新任课(含实验课)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过岗前培训,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
(二)经过对拟开课程一定教学时数的教学实践训练,如听取课程已有教师的授课,参与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批改作业等;
(三)全面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通读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一定数量的参考书或资料,认真备课,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了讲义、教学日历等规范的教学文件,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四)经过院系或者教研室组织的1学时的指定内容的试讲,经评议合格确认其首次开课资格。
新任课教师在结束第一轮主讲任务后,由教研室或课程组对其开课情况进行合格评价。达标者可独立开设该课程,未达标者要根据教研室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两次连续评估不达标者,不得继续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讲教师对本门课程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系统地研究,学习或者进修过相同课程;教师数量能满足教学需要;
(二)按照教学大纲提出教学方案,精心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准备的教案和其他教学文件通过了院系部或教研室、课程组的考核;
(三)院系部或教研室、课程组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章节,组织主讲教师进行试讲,专家和同行教师评议,确认其达到开设新课的要求。
第四章 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备课
(一)任课教师要通过参加教研室或课程组之间的教研活动,并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对所任课程明确定位,进一步明确本课程基本要求及其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二)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的体系、讲授范围和基本内容,精心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优秀教材;在规定的学时内合理组织安排教学内容,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或实践学时,在开学前编制好教学日历。
(三)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重点难点,确保教学内容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能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得擅自增减学时或者变更教学内容。
(四)分析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组织和设计每堂课的教学内容、师生双边活动、教学用具、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做好教学准备,并使教学用具、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五)根据《北京物资学院教案撰写规范》认真撰写本学期所任课程的全部教案,并要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教学要求以及学生的实际水平不断更新。教案应保留备查。
(六)根据教学需要制作多媒体教学辅助课件,并设计好课件和板书的比例。课件的编制应规范,不能用课件代替教案。
(七)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应定期进行集体备课,研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一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三条 授课
(一)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堂。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代课、调课、停课时,应按照《北京物资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停课,获得批准后通知学生并及时补课。
(二)教师上课要做到衣冠整洁,举止庄重,普通话标准,语言清晰流畅、准确生动、节奏适中,板书规范、设计合理。教学工具准备完好。非特殊情况要坚持站立讲课。教师授课期间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做授课以外的事情。
(三)每门课程的第一节课,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介绍自我和了解学生;要简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基本内容、教学要求、作业要求和具体的考核方式,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参考书目、资料和辅助教学用书及习题材料等。
(四)教师授课要做到概念和理论阐述准确,科学严谨,思路清楚,深入浅出,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课堂讲授要摒弃"满堂灌",鼓励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案例教学等,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参与科学研究的探索精神和自学创新的能力。
(五)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教学进度的安排,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时间。在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展与课程相关的教学内容,扩大信息量。
(六)教师应精心组织教学,讲课要富有热情,精神饱满,感染力强,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营造良好的教学气氛与和谐的师生关系。同时要严格管理课堂,维护好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课堂教学情况记录,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对迟到、早退等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
(七)教师要重视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自查和学校期中教学检查反馈的结果。认真听取领导、督导、同行和学生关于课程教学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加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八)学期末结束课程教学后,教师要认真总结经验、收获、问题和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教学小结,在规定时间内送交院系和教务处留存。
第十四条 习题课与讨论课
(一)习题课与讨论课不同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是单独设置的以培养学生思维、计算、绘图及表达、听说读写、阅读等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是教学整体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也是课程教学计划中的重要部分,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列入教学日历并严格执行,避免用理论课取而代之。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训练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授课计划。
(二)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为习题课和讨论课编写或者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
(三)习题课和讨论课应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习题课进行之前,教师要精心组织、准备所用习题,必要时要提前布置,让学生做好准备;讨论课进行之前,教师应拟好讨论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
(四)习题课和讨论课上,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要重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讨论时,教师应启发、引导学生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要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允许发表不同意见,要特别鼓励和支持学生发表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五)教师要做好习题课和讨论课的小结。
第十五条 课外指导与课外作业
(一)课外指导
1、教师课外指导学生学习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也是因材施教的必要环节,教师辅导答疑既要热情鼓励,耐心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课外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习惯,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使用工具书和计算机网络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辅导和答疑。
2、根据条件和需要,课程可设专职辅导教师或由主讲教师担任。专设辅导教师原则上要随堂听课,要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辅导教师必须与主讲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把学生意见和要求反映给主讲教师以便改进教学方法。
3、课外指导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地点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在网上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一般每周安排1~2次辅导答疑工作为宜。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可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二)课外作业
1、课外作业是配合课堂讲授,检查和帮助学生理解、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能力的必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作业的形式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读书笔记、设计报告、论文、习题解答等。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课外作业可针对不同课程的具体特点,在每章节或每次课后适当布置,既要促进学生勤写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教师应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要求及上交作业的时间。鼓励教师利用网络教学互动系统布置、收发、批改和点评学生作业。
2、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对合班上课、作业量大的课程,经教研室同意,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至少批改一个班三分之一以上的作业,以便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及时,要有简明扼要的评语,要注明批改时间。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记入课堂教学情况记录表,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作业批改中发现的问题,任课教师要进行集中点评。
3、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按时完成作业,严格要求学生作业规范、整洁。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或者缺交、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责令其重做。学生缺交作业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一的,教师可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4、教师应注意留存学生的典型作业(可以是复印件),教研室或学校将在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时抽查学生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
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学校网络教学互动辅助系统对学生进行课外指导和布置课外作业。教师应在每学期将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要求、教案、多媒体教学课件、教辅材料和参考资料等上传至网络教学互动平台,并可根据课程需要在网上布置、批改作业。对于学生在网上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疑,并随时监控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自主学习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
(一)实验教学
1、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科学思维训练,培养学生观察现象、分析问题、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实验教学应严格执行《北京物资学院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上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应和实验技术人员互相配合,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任课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研究实验内容、确定实验方案、做好实验预试,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材料的有效性,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3、实验课上应遵守实验室工作规范,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前,教师应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地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切实加强实验过程中对学生的指导,随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解答出现的疑难问题,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实验能力和创新精神。实验课后应及时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实验运行记录》。
4、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审核实验数据,对于擅自缺做实验或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重做。严格按照实验考核的管理办法评定学生的实验课成绩,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单独开课的实验课应单独组织考核并评定成绩。
5、凡教师新开实验课或新开设的实验课,均应按照学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程序申请。指导教师应预做实验,新教师还应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并进行实验课的试讲,确保实验课的质量。
(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综合实践
1、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强,能胜任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专业实践的任务。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践教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践任务。既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又要高度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等问题。实践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系汇报。
2、对学生专业实践的指导工作要严格执行《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指导教师应及时检查学生的实践活动进展,实践结束,指导教师应会同实践单位认真做好对学生实践教学的鉴定,考核不合格者应要求其补修。
(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评阅及答辩应严格执行《北京物资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有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的资格和义务。
3、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原则,拟订适当选题供学生选择。学生选定课题后,指导教师应明确学生的研究任务,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指导教师应帮助学生进行该课题研究的可行性分析并进行开题,同时向学生提供基本条件及数据,提出具体要求。
4、学生开题后,指导教师应在文献查阅、课题设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资料整理、论文(设计)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指导过程要注重启发,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的作风,激励学生的创新能力。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填写评阅记录卡。
5、指导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中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及时指导并实行必要的中期淘汰,指导被淘汰的学生重新选题。
6、指导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核定成绩,写出评语。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督促、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的任务、要求、完成情况及质量、应用价值及创新性等有关问题。组织学生参加答辩,答辩后要有答辩鉴定。根据学校、院系部安排,参与其他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工作。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应严格进行考核。考核形式不一,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改革。必修课的考核仍以考试为主,其他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教学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期末考试前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向教务处提交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
(二)期中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容过半时进行,期中考核主要由教研室或课程组自行组织,教务处予以协助。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北京物资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的要求协助教务处做好试卷命题、印刷、排考、主考、阅卷、提交成绩等环节的工作。
(三)期末考核前,任课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复习,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但不得给学生指点考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四)学校每位教师均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并应根据学校的考务工作安排认真覆行主考、监考、巡考的职责。
(五)课程组教师应协助教务处完成期末考核不合格学生及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学生的补考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纪律
第十八条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宣扬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不得散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
第十九条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利用考试、评定成绩或者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向学生索贿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私自销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他商品。
第二十一条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常规运行表的规定按时提交教学日历、考核方式、试题、成绩、教学小结等教学档案。
第六章 教育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师同行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之前,每个教师均应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由院系或者教研室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组织评议,评出先进,表扬优秀。教研室主任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评议情况写出考核评语。
第二十六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和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考核、职务评聘、派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深造和评优评先奖励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优秀教师奖、精品课程奖、优秀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奖、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等,对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师违反教育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与后果严重者,按照《北京物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督导、同行教师评价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终止其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工作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 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1998年颁布实施,2006年8月第一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所涉及其他相关具体规定,以其他相关具体规定为操作准 绳。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