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教师职责
一、 所有任课教师均为其授课班级的主考。
二、 主考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考试信息确认表。考试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方式、考试人数等)为考试排考以及公布考试安排的依据。考试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修改的,须向开课院系和教务处提交考试安排调整申请表。经批准后,任课教师负责协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教师等相关事宜,并将协调结果报开课院系和教务处备案。
三、负责命题的主考教师须按保密原则在第13周完成命题工作,并按要求提交考试相关材料。命题教师需将考试相关材料自留备份。
四、未使用的试卷均为密件,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主考教师须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场巡视,负责处理考试试卷、学生携带物品、监考教师和学生提出的问题等,并在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和其他相关材料。
因主考教师不到场或无故离开考场,造成考场上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的,按教学事故处理。主考教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考场,需提前向院系和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院系负责安排相关教师解决考场上的相关问题。
主考教师进入考场须佩带"主考证"。
六、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同时向教务处提交一份学生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教学记录表、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样卷、参考答案、监考记录、试卷分析报告、学生答卷(按学号排序)等材料送交开课院系教学秘书处存档。
未按时录入成绩或提交试卷等材料的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教师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报开课院系领导和教务处审批。
七、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须填写《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成绩登记表》,交开课院系教学秘书,准备学期初补考提交成绩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