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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8日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建设,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京教工发[2009]59号)要求,依据《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和《北京物资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学院教代会要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在业务上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建议权。听取学院院长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一般应在学院教代会年会上讨论,因时间等原因不能提交大会讨论的个别问题,应提交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工作程序是:  

1、学院院长将需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向执委会通报,执委会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有关信息,并向学院院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学院重大决策或方案的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2、凡拟向大会报告或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应在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报告或方案等文字材料发给执委会,以便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3、提交大会讨论。  

4、学院院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或方案,作出决策。  

二、讨论通过权。讨论和通过学院岗位聘任方案、职称评定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以上内容一般应在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在闭会期间也可提交执委会讨论通过。工作程序是:  

1、学院行政在制定改革方案或与教职工切身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时,应充分听取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执委会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在提交大会讨论前五天,需将方案或制度等文字材料发给代表或执委会,以便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多数代表或教职工的意见,对方案或制度作进一步修改。  

3、将方案或制度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  

4、学院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或制度,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学院行政颁布施行方案。  

6、对教职工意见分歧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或教职工同意,可先试行,院(部、处)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由学院行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并决定学院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参照行使讨论通过权的程序进行。  

四、评议监督权。根据学校的部署,定期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工作。  

第五条学院院长应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代表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均有学院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名额按学院在职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大学英语教研部、外语系、实用英语教研部、文化传播教研部、行政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推荐。正式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全院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达到学院人数的三分之二,当选代表得票数应超过学院人数的半数。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一般在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后进行,原则上从学院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代表的构成既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又要兼顾各方面人员。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系、部或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第十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换届时代表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代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原选举部门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和补选本部门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更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离职、辞职或被辞退,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2、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学院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部门向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所在代表组应报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部门向执委会提出申请。  

2、经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部门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执委会。  

3、经执委会审查同意后,当选代表填写学院教代会代表登记表,执委会向下次学院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大会的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二、关心和支持分工会、学院教代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学院的改革和建设,作风正派,顾全大局,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有工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有向学院教代会提出议案和意见的权利。  

四、有对学院执行二级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学院行政工作及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认真听取大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和各项表决的权利,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学院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学院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年度工作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或教职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或教职工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或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教代会的决定、决议非经学院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学院教代会的工作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可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小组选举产生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代表小组工作。  

代表小组组长职责: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小组讨论,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向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召开学院教代会,由大会预备会选举大会执委会主持会议。大会执委会成员中应有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学院教代会正式代表。  

大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大会和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由学院教代会选举的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应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工会主席、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  

学院教代会每次换届前应由上届执委会根据《北京物资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通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总支审查,并提交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候选人按差额1人的方式进行选举。  

学院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筹备、组织、主持学院教代会;协商处理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属于学院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分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人员承办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拟订召开学院教代会的方案,提出学院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三、做好学院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落实学院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组织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学院教代会会议。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七、做好学院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代会与分工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  

 

第七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筹备工作  

1、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工、团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党总支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经批准后,由党总支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起草教代会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4、在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大会中心议题;  

5、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组织对代表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  

6、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工作,可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7、听取党总支和行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通过党政工会议统一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8、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召开二级教代会申请表。  

二、召开预备会议  

1、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2、通过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3、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确定大会日程和议题;  

5、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  

6、印发并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  

7、讨论提交大会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8、通过选举办法;  

9、其它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三、召开正式会议  

1、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2、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3、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  

4、组织讨论;  

5、选举产生大会执委会委员(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  

6、通过大会决议和其他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  

7、填写会后报告表,并上报会议成果。  

第二十五条选举教职工代表及代表组长程序:  

1、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比例进行推荐;  

2、筹备小组根据各工会小组推荐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3、各工会小组对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讨论;  

4、筹备小组汇总讨论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5、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6、分工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7、各代表组选举组长。  

第二十六条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1、开会前一个月左右,分工会或筹备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二级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  

2、教代会代表征求群众意见,填写提案表,并由两名正式代表署名后交原印发单位;  

3、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作为大会议题;  

4、院长对转来提案,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也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转教代会工作机构;  

5、工作机构将提案处理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可以对此提出质询;  

6、教代会和分工会组织代表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7、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大会决议和决定产生、通过程序:  

1、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2、大会主席团(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  

3、大会主席团(执委会)集中讨论意见并进行修改;  

4、提交大会表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学院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 2013 1 11 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