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陈海丽纪律处分的决定
陈海丽,女,系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2014级学生,学号1421611003,经查自2017年3月2日起,在未经学校允许,未向学校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校赴河南参加企业招聘面试,造成课堂缺勤时间长达7天,缺勤总课时达30课时。
根据2014年版《学生手册》中《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缺课,一学期内累计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经研究决定给予陈海丽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请。
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