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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陈海丽纪律处分的决定

作者: 添加时间:2017年03月21日 点击:【

 

 

 

关于给予陈海丽纪律处分的决定

 

 

 

陈海丽,女,系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2014级学生,学号1421611003,经查自201732日起,在未经学校允许,未向学校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校赴河南参加企业招聘面试,造成课堂缺勤时间长达7天,缺勤总课时达30课时。

 

根据2014年版《学生手册》中《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缺课,一学期内累计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经研究决定给予陈海丽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请。

 

 

 

 

 

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

 

201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