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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2013年聘期讲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学生工作办公室 添加时间:2011年12月06日 点击:【

关于公布《2011-2013年聘期讲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及出处:学生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12-06   点击数:126   
关于公布 《2011-2013年聘期讲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体教师:
为做好讲师八、九、十级岗位分级聘任工作,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依据《北京物资学院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北京物资学院2011-2013聘期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结合学院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2011-2013年聘期讲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现予公布。
                                                     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
2011-2013 年聘期讲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依据《北京物资学院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和《2011-2013聘期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制订。
二、本办法中的讲师职务聘任,是指教师在讲师职务内的同级续聘和晋级、降级聘任。
三、讲师同级、晋级聘任,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岗位空缺职数、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学院发展需要,从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聘任。
四、讲师在上一聘期内无故缺席学校及学院要求的集体活动累计超过30%的,或者存在严重教学事故、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的,不予晋级。
五、申请同级续聘的讲师,上一聘期考核应当优秀或称职。
六、讲师在上一聘期考核不称职,或暂缓考核期满后仍未达到称职条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降级聘任。
七、申请晋级聘任的讲师,应当符合学院规定的晋级条件,如达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多于晋级名额,则根据各申请人符合晋级条件的项数多少,择优聘任,其中上一聘期考核优秀的,拥有最高优先权。
八、担任讲师职务十年以上的九级讲师申请晋级八级讲师的,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 、上一聘期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果均位列全院教师的前30%;
2 、上一聘期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50%以上;
3 、上一聘期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出版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4 、上一聘期内曾获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科研奖励,或担任讲师以来年度工作考核曾多次荣获校级优秀奖励;
5 、上一聘期考核优秀或称职。
九、担任讲师职务超过五年不满十年的九级讲师,可申请破格晋级八级讲师,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四项:
1 、上一聘期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果均位列全院教师的前30%;
2 、上一聘期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50%以上;
3 、上一聘期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出版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4 、上一聘期科研分值达到20分以上;
5 、上一聘期曾获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科研奖励,或担任讲师以来年度工作考核曾多次荣获校级优秀奖励的;
6 、上一聘期考核优秀。
十、担任讲师职务虽未满五年的九级讲师,如工作表现特别优异,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在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五项的情况下,也可申请破格晋级八级讲师:
1 、教学效果突出,上一聘期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果均位列全院教师前20%;
2 、教学工作积极,上一聘期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50%以上;
3 、学术成果丰富,上一聘期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并且独立出版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4 、科研成绩突出,上一聘期科研分值达到30分以上;
5 、工作业绩突出,上一聘期曾获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科研奖励,或担任讲师以来年度工作考核获得校级优秀2次以上;
6 、上一聘期考核优秀。
十一、十级讲师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晋级九级讲师:
1 、上一聘期考核优秀;
2 、上一聘期内或之前曾获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励;
3 、担任讲师以来年度工作考核曾2次以上获得校级优秀;
4 、学术成绩突出,上一聘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上一聘期科研分值达到20分的;
5 、上一聘期教学工作量超150%以上,且学生评教结果至少有2学期排名全院前20%以上。
十二、担任讲师职务未满五年但工作表现优秀、教学业绩突出的十级讲师,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名额尚有空缺的情况下,申请破格晋级九级讲师职务:
1 、上一聘期考核优秀;
2 、在上一聘期内或之前曾获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励;
3 、担任讲师以来年度工作考核曾2次以上获得校级优秀;
十三、符合条件的助教申请晋升讲师的,经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并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查同意晋升的,可聘任为讲师十级。
十四、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公布聘任结果,并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与反馈。
十五、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在外语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小组。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