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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执法监察的意见

作者: 添加时间:2016年04月15日 点击:【

物院纪字20079号

为了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严肃政纪、整顿校风,促使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保证教育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对我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是学校行政执法监察的内部监察机构。

二、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要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积极开展学校行政执法监察。

三、学校行政执法监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监察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分级管理与分级实施的原则。

四、学校的监察对象是: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聘任或任命的其他人员。

属于监察对象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违反政纪的,由其所在单位调查处理,并报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属于违反政纪的重大案件,经领导批准,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可直接调查处理,所在单位应协助查处工作。

五、学校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和范围:

1、招生考试、晋级考试和资格证书考试;

2、招生录取、毕业分配;

3、学校经费收支管理;

4、基建工程招投标;(含修缮工程)

5、固定资产、大宗物资采购或处置;

6、校办企业改制;

7、公开招聘人员;

8、人事调配;

9、各类系列的职称评审;处级干部任免;

10、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依法监督检查的其他工作。

六、开展学校行政执法监察,监察人员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着重从保证教育政令畅通的角度开展监督检查,不要干预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对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改进的问题,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应及时通过提出监察建议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监察的部门及其上级领导反馈;遇有重大问题除应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反映外,还应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本校规定情况时。纪监审办公室有权进行制止,并报告主管领导,经批准后进行查处。

七、学校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学校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为纪监审办公室开展学校行政执法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帮助具有教育行政职能的部门制订有效的廉政措施;教育这些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严守法纪的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向学校纪监审办公室通报情况并与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密切配合,以利于学校行政执法监察有效实施,确保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八、完成校长、上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的监察任务。

九、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对监察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对在学校行政执法监察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监察人员,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十、本意见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