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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物资学院纪委北京物资学院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作者: 添加时间:2016年04月15日 点击:【

物院纪字2007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端正党风,严肃政纪,保证学校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以达到教育与惩处的双重目的。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组织以及全体党员、全校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我校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二、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学校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

三、受理教职工个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审理违纪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事宜。

四、受理复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违纪案件及申诉案件。

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保持和加强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搞好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五条调查处理案件要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在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纪检监察统一立案,分级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校属各单位及全体党员、干部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分为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四个阶段,同一案件不能由同一人员调查、审理,实行相应的分工和交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办案质量。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机关批转、其他单位移送和校内个人(单位)反映、检举、控告以及违纪人员的申诉,均应受理。

第十二条对群众来访(检举、控告)应认真接待,对来访信件应仔细审阅、归纳,并附上原件及时呈送有关领导批阅。

第十三条凡受理个人或单位的书面和口头反映、检举、控告,经受理人员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被举报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应写出立案建议,经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纪委会、党委会立案。

第十四条立案后,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违纪案件立案报告表》,分别采取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承办,联合办案,协助办案或直接交由部门办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凡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按下列范围分级办理:

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下列违纪案件;

(一)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违纪案件;

(二)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党员、教师的违纪案件;

(四)其他认为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的违纪案件。

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查处的违纪案件;

(一)中级(含)以下职称人员的违纪案件;

(二)一般党员、科级(含)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

(三)工人的违纪案件;

(四)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纪案件。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调查阶段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经过纪委批准可以移送。

第十六条对校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情况,经初步核实,由校纪委直接报告上级纪委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调查与审理

第十七条立案后,案件的承办单位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进入调查阶段后,调查人员首先应找知情人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了解情况,核实违纪线索,必要时,也可直接找被调查对象或当事人谈话,并将学校的立案调查决定通知被调查对象或当事人。

第十九条在组织决定违纪人员停职检查期间,可依据案情,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减发、扣发或停发当事人的校内津贴或工资。

第二十条收集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证据。

一、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使用司法机关以及本案有关部门所提供的证据;

二、收集证据,要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三、调查证人或找当事人谈话,必须个别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禁止用座谈或会议的形式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要有二人以上的办案人员参加;

四、收集证言,要经本人认可,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押印;

五、调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进行鉴别、识别,防止假伪证;任何人无权涂改或毁弃证明材料的原件;

六、涉及到有关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依法作证的义务。作假证、伪证的必须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调查组应将认定的事实同当事人见面,并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辩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案件查明后,需要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案件审理组进行审理。

第二十五条只有当事人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核实的,不能定案;当事人拒不交待,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第二十六条案件审理终结,审理组要写出审理报告,提出处分建议,并将调查报告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报校纪委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五章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要根据违纪对象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党委、行政或校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处分决定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查处案件的对象,凡属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及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处理意见,移送校纪委处理;属非党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校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从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学校执纪部门应予受理,并按程序负责组织复查。

   在复查中,要严格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防止新的冤、假、错案。如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维持原处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如处分不恰当,申诉有理的,应当改变或取销原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不服从处分的申诉,如果没有新的违纪事实或在审理前被遗漏的事实,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六章结案与回避

第三十一条案件作出处分决定后,由调查组写出结案报告,报经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结案。

第三十二条结案立卷工作坚持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立卷必须做到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装订符合要求。

第三十三条办案人员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者。

   前款规定,亦适用于案件的鉴定人和研究该当事人处分决定的校领导及部门领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但必须说明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回避,不得中止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申请回避按下列方式决定:

一、学校领导的回避由党委决定;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主管校领导决定;

三、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凡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